持精準治污、科學治污、依法治污,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行動,改善全省空氣質量,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,根據生態環境部《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》,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印發陜西省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。
工作思路和目標
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,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,深入實施《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《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》,以石化、化工、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領域,以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,強化源頭、過程、末端全流程控制,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。
通過夏季(6~9月)VOCs治理攻堅行動,全省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,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,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,關中地區完成6~9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標,推動全省“十三五”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全面完成。
主要任務
(一)大力推進源頭治理。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,大力推進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。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。企業建立原輔材料臺賬,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、成分、VOCs含量、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、回收方式、回收量等信息,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。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,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,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均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。推進政府綠色采購,要求家具、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,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;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,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;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、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。
(二)實施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。全面執行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,關中地區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。各地要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(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、含VOCs產品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)儲存、轉移和輸送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、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,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。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,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,以及啟停機、檢維修作業等,落實到具體責任人;健全內部考核制度,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。
(三)開展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。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,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,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、全鏈條、全環節密閉管理。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、包裝袋,高效密封儲罐,封閉式儲庫、料倉等。裝卸、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、罐車等。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,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,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;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。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、含VOCs廢料(渣、液)、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、封裝等方式密閉,妥善存放,不得隨意丟棄,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,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;處置單位在貯存、清洗、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、處理。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、儲存和處理環節,應加蓋密閉。
(四)完成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。企業中載有氣態、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,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,7~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(LDAR)工作,及時修復泄漏源;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工、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,加強備用泵、在用泵、調節閥、攪拌器、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,強化質量控制;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。
(五)科學安排檢修作業計劃。引導石化、化工、煤化工、制藥、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,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盡可能不在7~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、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,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;確實不能調整的,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、退料、吹掃、放空、晾干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,確保滿足標準要求。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、外立面改造、道路畫線、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,盡量錯開7~9月;對確需施工的,實施精細化管控,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,調整作業計劃,避開相應時段。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涂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。
(六)提升廢氣收集效率。7月15日前,組織企業完成自查,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、光催化、低溫等離子、一次性活性炭吸附、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。按照“應收盡收”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,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、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,確保實現達標排放。除惡臭異味治理外,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技術。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,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,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,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,并通過鉛封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、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,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,做好臺賬記錄。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,優先采用密閉設備、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;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,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,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不低于0.3米/秒,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、增設煙道風機、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;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,在符合安全生產、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,采用自動卷簾門、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,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。
(七)提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。按照與生產設備“同啟同?!钡脑瓌t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。根據處理工藝要求,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,在生產設備停止、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,方可停運處理設施。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,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,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;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,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(八)提升治理設施去除率。按照“適宜高效”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,不得稀釋排放。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,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、VOCs組分及濃度、生產工況等,合理選擇治理技術,對治理難度大、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,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,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活性炭,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、及時更換;各地要督促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,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,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,并將廢舊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,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。
(九)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。7月15日前,各地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、VOCs排放來源等,重點針對烯烴、芳香烴、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,確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,按照《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》要求,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、重點管控企業排查,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,逐一建立管理臺賬。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、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,做到措施精準、時限明確、責任到人。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,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,開展園區監測評估,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。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標準,統一整改時限,標桿建設一批、改造提升一批、優化整合一批、淘汰退出一批。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“綠島”項目,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、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、溶劑回收中心等,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。對排放量大,排放物質以烯烴、芳香烴、醛類等為主的企業制定“一企一策”治理方案。
(十)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。加大汽油、石腦油、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,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重點推進儲油庫、油罐車、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,加大油氣排放監管力度,并要求企業建立日查、自檢、年檢和維保制度。7月15日前,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,任何泄漏點排放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.05%。運輸汽油的油罐汽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和油氣回收系統,運輸汽油的鐵路罐車要采取相應措施,減少裝油、卸油和運輸過程的油氣排放。加油站卸油、儲油和加油時排放的油氣,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為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制,卸油應采用浸沒式,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進行液位測量,除必要的維修外不得進行人工量油,加油產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,加油站正常運行時,地下罐應急排空管手動閥門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鉛封,應急開啟后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,做好臺賬記錄。7~9月,各地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、汽油油罐車、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。關中地區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,7~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~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,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;鼓勵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加油,引導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、卸油。
(十一)開展專項執法行動。按照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模式,開展執法行動,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、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,依法依規予以處罰。將實施停產檢修的石化、化工、煤化工、制藥、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范圍,重點檢查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、退料、吹掃、放空、晾曬等環節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。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、屢查屢犯的,典型案例公開曝光。開展監測執法聯動,7月15日前,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,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。動態監控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及重點管控企業VOCs排放情況,及時發現問題并實施整改,切實降低VOCs濃度。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,充分運用執法APP、自動監控、衛星遙感、無人機、電力數據、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監偵手段,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。
(十二)完善監測監控體系。加快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。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,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,提高數據質量,建立數據共享機制。已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,要進一步規范采樣和監測方法,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,確保數據真實、準確、可靠。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,要參照《2020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》《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》,抓緊加強能力建設,開展相關監測工作。7~9月,關中地區組織對排查出的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廠界或園區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、走航監測等,排查突出問題,評估整治效果。關中地區對石化、化工、包裝印刷、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查,達不到《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(試行)》規范要求的及時整改;陜南陜北12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及聯網。加快推進儲油庫、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自動監控設施建設。
保障措施
(一)堅持駐點跟蹤研究。結合“一市一策”駐點跟蹤研究工作,對照相關標準要求,對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、企業集群、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,開展“送政策、送技術、送服務”等活動,關中地區實現全覆蓋。對排放穩定達標、運行管理規范、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,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。做好制藥、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行業排放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7月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,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,對于整改進度滯后的企業,要定期通過現場指導、電話、微信、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,確保達到標準要求。
(二)加大政策支持力度。統籌相關專項資金,重點支持VOCs治理工程、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、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、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。實施差別化管理,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,做到無事不擾。綜合考慮生產工藝、原輔材料使用、無組織排放控制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,樹立標桿企業,在政府綠色采購、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。鼓勵企業、集群或園區主動開展自愿減排工作,與政府簽訂VOCs減排協議,主動承諾遵守更嚴格的VOCs排放要求,實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務。
(三)構建全民行動格局。完善信息公開制度,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。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、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。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,及時回應社會關切,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VOCs治理政策、標準、技術、執法專題培訓,普及O3污染防治、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、政策法規,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,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。完善舉報獎勵制度,發揮環保志愿者作用,進一步強化社會力量監督。
(四)嚴格考核問責。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,堅持目標導向、問題導向,夯實重點任務,明確責任分工。攻堅行動納入省鐵腕治霾工作組辦公室每月一次藍天保衛戰調度,各地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工作進展。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通報,對空氣質量改善滯后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進行預警。對工作不力、責任不實、污染嚴重、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、機動式專項督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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